近来,多地发生的教师惩罚学生引发矛盾的事件成为社会关注、民众热议的教育问题。“如何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实施惩戒教育”,再次成为值得每一名教育工作者思考、面对的课题。“熊孩子”在校闹事、不学习,该如何管教?近日,广东省司法厅官网公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首次对中小学教师的管教权进行了明确——学校和教师可依法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甚至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此消息一经公布,立即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
其实,在传统教育观念里和现实生活中,人们都认可,必要的惩戒教育是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题中之义,正如古语所言:“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近年来,青岛等多地也专门出台政策,支持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实施必要的惩戒教育。但惩戒教育又是一把双刃剑,处理不好、实施失当就会产生不良后果,甚至造成严重的负面社会影响。
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对违反校风校纪的学生给予一定的惩罚,不能触碰到侮辱人格尊严的临界点,一定不可以偏离惩戒教育的正常轨道。
任何一个成年人在工作生活中,都不敢保证不会犯任何错误,作为心智尚未发展成熟的中小学生更是如此。“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教师在实施惩戒教育行为时,应该是犯错学生的人生导师、心灵牧师。通过合情合理合法的惩戒手段,让自己的学生在犯错后知错改错、继续健康成长前行,是每一名教师的神圣职责所在。
古语云:“惩者,以正其心。”对于惩戒教育,笔者认为,“适时、适度”应该是教师实施惩戒教育必须要遵循的基本准则。适时,即在适当的时间节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及时有效的惩戒教育,使学生尽快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达到“改言行、正心性”的教育目的。适度,即采用合理适度得体的惩戒手段,以不触碰损害受惩戒学生的身心健康为基本底线,让犯错学生通过接受惩罚“明事理、辨是非、懂权责”。如果超出了这个准则和底线,那只会事倍功半、得不偿失。“教育是一朵云推动另一朵云、一棵树摇动另一棵树、一个灵魂唤醒另一个灵魂”,可以想见,如果用力过度,后果将会如何。
惩戒,如同成长中的幼苗必然要经历的风雨雷电,只有适时、适度的惩戒教育,才会让未成年人在风雨中茁壮成长成才、开花结果。
如何采取适时、适度的惩戒教育,才能不伤害到孩子身心,真正力促其健康成长,是每一名教育工作者摆在面前、装在心里、扛在肩上的课题。(周洪松) |